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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2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0723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