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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元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71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表示被告已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