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祎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0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154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祎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225号1幢4021室。
法定代表人:何孝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祎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时间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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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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