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46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皖军,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
法定代表人:徐园,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娇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曲昱佳丁名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