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635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3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154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园。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保全费4,199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旭斌
书 记 员
李 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