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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韩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02民初1264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韩某,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455076L。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韩某、上海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