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XXX号XXX号楼A座136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海川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轩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领轩公司、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鸿公司)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领轩公司为德鸿公司位于上海市嘉怡路海川路的浴场进行内部装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2010年8月18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8日;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支付100,000元,工程量完成50%支付100,000元,工程量完成70%支付150,000元,工程量完成100%支付125,000元,工程验收后,质量保证期一年,如无质量问题付清尾款25,000元;根据报价清单为准,双方签字认可作为依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德鸿公司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领轩公司工程款的,应当按照3%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领轩公司对该浴场进行了相应的装饰装修。2011年5月22日,领轩公司、德鸿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50,000元,德鸿公司已支付426,000元,尚欠工程款124,000元。德鸿公司在经营浴场过程中,该浴场装饰装修工程出现部分质量问题,为解决相应问题,德鸿公司于2011年8月1日与案外人上海苏兴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兴公司)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兴公司为德鸿公司浴场原有装饰进行局部修缮;承包内容包括浴池漏水、墙面渗水、原有墙纸、涂料五金、扣板、地毯、玻璃、灯具线路、开关插座、墙砖、地砖等主要功能修复;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合同价款为固定价56,000元。该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苏兴公司对德鸿公司经营的浴场进行了修复施工。截止2011年10月22日,德鸿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56,000元,苏兴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德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6,000元的发票。
2011年9月,领轩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德鸿公司支付领剩余工程款124,000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16,500元。原审中,德鸿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领轩公司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部分损失56,000元。
原审中,领轩公司对德鸿公司所称工程质量问题不予认可,德鸿公司遂申请对其所属浴场大厅吊顶开裂、过道墙壁开裂、女浴池吊顶发霉等部位进行质量鉴定。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该浴场上述装饰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检测报告显示系争浴场的吊顶工程、抹灰工程、涂饰工程、饰面砖工程、板块面层铺设等项目均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质量鉴定意见认为系争浴场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领轩公司称质量检测报告仅说明存在一定问题,但并未说明造成该问题的原因,领轩公司施工完毕是在2010年10月,该检测报告是于2012年6月25日现场勘验的,德鸿公司浴场经过两年使用,当然会导致发霉等质量问题,2011年5月22日德鸿公司出具欠条的时候也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德鸿公司于2011年8月委托另外一家公司进行装修,如德鸿公司需要领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应证明质量问题是由领轩公司施工造成。德鸿公司称2011年5月22日出具欠条时,德鸿公司已向领轩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德鸿公司欠工程款是事实,领轩公司施工质量有问题也是事实,浴场要使用5、6个月之后才会发现发霉,浴池中有蒸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浴池装修应使用专门的材料,现在发霉的原因是装修材料不是浴池专用材料,鉴定报告中涉及的内容都是到目前为止还未修复的内容。
原审法院认为:领轩公司、德鸿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本诉,领轩公司为德鸿公司所属浴场进行相应装饰装修施工后,德鸿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双方于2011年5月22日结算确认德鸿公司尚欠工程款124,000元,德鸿公司虽称装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但其已自行找案外人苏兴公司进行了部分装饰装修工程修复,且现涉案工程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均已届满,德鸿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故领轩公司主张德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领轩公司又主张德鸿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6,500元,但双方合同仅约定德鸿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按3%计算,并未约定该违约金计算基数,领轩公司以工程总价款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无事实依据,结合本案中领轩公司、德鸿公司双方履约情况,酌定德鸿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德鸿公司欠付款项,即124,000元,故该违约金金额应为3,720元。关于反诉,鉴定检测报告显示系争浴场的吊顶工程、抹灰工程、涂饰工程、饰面砖工程、板块面层铺设等项目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部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领轩公司虽对该质量鉴定报告存有异议,但从德鸿公司与案外人苏兴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系对原有装饰装修工程的修复,从常理可知,如原装饰装修工程无质量问题,德鸿公司无需费时费力进行修复,且修复也是部分较严重问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领轩公司所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确有一定质量问题。德鸿公司已委托案外人苏兴公司进行修复,并向案外人苏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6,000元尚属合理范围,故现德鸿公司主张领轩公司赔偿德鸿公司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部分损失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4,000元;二、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3,720元;三、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部分损失56,000元。
原审判决后,领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德鸿公司提供的其与苏兴公司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决算表、发票和证人证言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签名的收条、***的证言、鉴定检测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鉴定从提出到实施长达210天,鉴定对象是浴场,时间拖延对于鉴定结果有影响。德鸿公司相关证据是在一审开庭期间提供,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本案诉讼程序违反规定。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驳回德鸿公司原审反诉请求并承担鉴定费用。
被上诉人德鸿公司辩称:己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本案所涉装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德鸿公司表示,除本案已处理的装修损失,其对后续装修质量问题不再要求领轩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上诉人领轩公司虽对被上诉人德鸿公司与案外人苏兴公司就原有装饰装修工程的修复提出诸多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明否定存在前述修复工程,进而否定其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德鸿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有关修复工程的证据材料,苏兴公司负责修复工程的相关人员亦到庭作证。因此,原审法院关于领轩公司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领轩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领轩公司关于此节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合系争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使用情况,以及被上诉人德鸿公司在原审中提请装修质量鉴定的情况和其在二审中的意思表示,本案装修质量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可由领轩公司和德鸿公司酌情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1,555元,由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44元,由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负担1,413.56元;反诉部分600元由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3,000元,由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由上海德鸿沐浴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海领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戚佳娴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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