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420号
原告: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区南京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鲍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荣,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凌菊。
原告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俞丽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凯
书 记 员 丁嘉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