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河间市超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09号
原告:河间市超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金都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凌菊。
原告河间市超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冠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河间市超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超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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