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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二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2执异215号 案外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苏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2016)沪02民终1295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XXX室房产诉讼保全的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上述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