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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4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1288号204-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40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