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4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1288号204-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4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