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正大制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24执1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聚良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1304247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沧州市青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执行人:重庆成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20330694XW。 法定代表人: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力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33160983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与重庆成森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力可达商贸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04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572566.24元及剩余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84元及执行费3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成森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力可达商贸有限公司、李**、***、**、***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案款25779.12元,并经线下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力可达商贸有限公司90000元、重庆成森物资有限公司案款160000元、***案款7000元。��院委托重庆九龙坡法院将被执行人李**名下车牌号为渝A×××××梅赛德斯奔驰车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我院经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2018年06月07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重庆成森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力可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89787.12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有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