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聚良大道北延路东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义井义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少,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34辆车辆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峰峰矿区××××段东侧544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内机械设备均已抵押给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不得冻结扣划,故不能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向周边群众工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并被受理。
4、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88910.8及利息元未能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