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打捞局与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2民初248号
原告:烟台打捞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打捞局与被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打捞局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