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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正大制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密路南候尖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聚良大道北延路东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大制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但其并未提交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本院对于其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