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7681号 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65号未央城建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