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9524号
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65号未央城建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合智泽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