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7073号
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同济联合广场****。
法定代表人:汪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守权,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大屯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区上海路**iv>
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成,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岗,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石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守权、被告金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成、王云岗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守权、被告金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57915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28291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将新城嘉苑住宅(A、E区)工程施工图纸问题给原告进行设计,设计费总额4537812元,单价12元每平方米,最终据实结算,分三期付款,最后一笔竣工验收后30天支付。经结算,设计费总额为4481200元,被告合计支付4084030元,尚欠397170元。2012年2月14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友谊新村住宅扩建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委托给原告进行设计,设计费总额3696600元,单价25元每平方米,最终据实结算。经结算设计费金额为2731257元,施工图费用应支付至90%。2015年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补合同金额297582元,被告合计支付1628358元,尚欠1181980元。
金屯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第一,新城嘉苑A、C、D、E区由原告及其原告的关联公司设计属实。第二,原告设计的图纸有瑕疵,给被告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第三,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没有对设计费进行结算。第四,原告设计的友谊新村工程目前尚未施工,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第五,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错误。综上,原告所述不实,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金屯公司委托厚石公司承担新城嘉苑住宅工程(A、E区)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全套建筑、结构、设备施工图12份,提交日期为2011年8月12日至12月10日;设计费暂定价4537812元,工程竣工后设计费用结算时按照沛县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结算价按房产局实测面积乘以固定综合单价12元/㎡进行调整;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20%定金即907562元,施工图全部提交审核通过后3日内支付70%即3176468元,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10%即453782元;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应承担支付金额部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等。
2012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金屯公司委托厚石公司承担友谊新村住宅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项目内容包括住宅楼(方案),单价5元/㎡,住宅楼(施工图),单价20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全套建筑、结构、设备施工图12份,提交日期待定;方案设计费暂定价739320元,工程竣工后设计费用结算时按照沛县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结算价按房产局实测面积乘以固定综合单价5元/㎡进行调整,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60%,方案审核通过后3日内支付40%;施工图设计费暂定2957280元,工程竣工后设计费用结算时按照沛县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结算价按房产局实测面积乘以固定综合单价20元/㎡进行调整,施工图开始设计后3日内支付20%,施工图通过审查后3日内支付70%,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10%,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应承担支付金额部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等。
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友谊新村项目住宅楼新的水电规范已修定,图纸应按新规范执行,设计人根据国家新的设计规范重新设计给排水专业和电气专业施工图,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新的施工图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支付增加的费用297582元,原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等。
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厚石公司陆续向金屯公司提供新城嘉苑工程总平图12份等图纸、设计变更单。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厚石工程陆续向金屯公司提供友谊新村工程地下人防施工图2套,施工图回复单2份,审查通知回复3份,总平图4份,地下车库,地下车库ash;6#楼施工图各两套,消防报审图纸及回复、大门报审图纸1份,1—6#楼水、电、暖专业变更图纸等审计资料。
原、被告还签订了关于新城嘉苑A、E区效果图设计合同,合同价格86000元,被告已付清该款。
金屯公司曾向厚石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金屯公司欠厚石公司1110696元,备注载明为应付账款。厚石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在该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涉案新城嘉苑A、E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涉案友谊新村扩建工程施工图纸于2013年7月10日经审查合格。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友谊新村扩建工程施工部分工程后已停工。
厚石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新城嘉苑A、E区工程的设计费。
1、设计费总额。
原告主张经双方结算设计费总额为4481200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设计工程量及金额,但认为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依据测绘数据结算,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涉案工程测绘资料,但双方已对涉案工程设计费金额达成一致,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总额4481200元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原告的关联公司徐州瀚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新城嘉苑D区工程存在瑕疵,原告应与徐州瀚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新城嘉苑A、E区的设计费,新城嘉苑D区工程也不是原告设计的,且被告明确表示对于D区设计问题另外主张权利,故新城嘉苑D区的设计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2、已付款。
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涉案工程设计费4084030元,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的往来邮件中,原告的工作人员写明已付设计费417.003万元。原告主张上述已付款中包含新城嘉苑A、E区效果图设计费86000元,原告的工作人员误认为系A、E区施工图设计费,被告亦认可A、E区效果图设计费为86000元,被告已支付,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设计费4084030元,尚欠397170元。
3、利息。
设计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设计费。庭审中,原告主张新城嘉苑A、E区工程于2015年年底竣工验收,被告认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对于原告主张的竣工验收时间未予承认也未否认,经本院询问后,被告也未明确答复,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竣工验收时间予以确认。虽然工程竣工验收时房产部门尚未完成测绘,但原告的债权已经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设计费金额予以认可,故根据原告陈述的竣工验收时间,被告最迟应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设计费,被告未按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原告的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51110.81元。
二、关于友谊新村工程设计费。
1、设计费总额。
该工程的设计合同约定,方案设计费暂定价739320元,施工图设计费暂定2957280元,工程竣工后设计费用结算时按照沛县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方案设计费结算价按房产局实测面积乘以固定综合单价5元/㎡进行调整,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按房产局实测面积乘以固定综合单价20元/㎡进行调整。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因国家政策调整、被告不能申请棚改资金,涉案友谊新村扩建工程仅进行部分施工后停工。被告主张工程停工原因还包括原告的设计无法定稿,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开工后被告要求增加商用部分,导致原告重新设计,后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本院认为,国家政策调整、被告未能申请棚改资金,是涉案工程停工的决定因素,而被告主张的原告的设计无法定稿的因素即使存在,也只是导致工期拖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设计文件签收记录、双方往来邮件,也可以确认涉案工程施工中确存在较大范围的设计变更。此外涉案友谊新村工程仅施工到桩基工程,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总平面图、地下人防、地下人防施工图楼施工图、水电暖变更图纸等设计资料,可以确认涉案工程停工的原因也不是等待图纸。因此,涉案工程停工、结算条件无法成就,不能归责于原告。同时参照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进度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进度款如何计算。设计合同约定,方案设计费按5元/㎡计算,暂定价739320元,施工图设计费按20元/㎡计算,暂定价2957280元。原告主张按施工图结算设计费金额为2731257元,并提供了设计图纸予以证明。经质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施工图纸涉及施工专业问题,对图纸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质证,但经本院询问后,被告庭后亦未对上述图纸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上述图纸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涉案友谊新村扩建工程1-6#楼设计总面积为105145.21㎡,相应的方案设计费为525726.05元,施工图设计费为2102904.2元,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原告主张按照图纸设计面积作为计算进度款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设计费与根据其提供的图纸计算的数额不符,本院予以调整。
2015年1月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重新设计友谊新村工程给排水专业和电气专业图纸,施工图增加的费用29758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设计文件签收记录,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友谊新村1—6#楼水、电、暖专业变更图纸,故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297582元。
被告主张,原告在与被告的往来邮件中曾主张友谊新村工程设计建筑面积为9695㎡,设计费为38.7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该邮件明确载明9695㎡的工程为友谊新村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在同一日期的另一份邮件材料中,原告主张友谊新村总设计面积为109250.28㎡,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进度款支付比例。
设计合同约定,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方案设计费60%,方案审核通过后3日内支付40%。现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被告在工程施工中实际使用了原告提供的设计资料,故被告应支付全部方案设计费525726.05元。
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图开始设计后3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费20%,施工图通过审查后3日内支付70%,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10%。补充协议约定,除增加的设计内容及增加的设计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现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被告在工程施工中实际使用了原告提供的设计资料,故被告应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含重新设计增加的设计费)至90%即2160437.58元。
方案设计费及施工图设计费合计2686163.63元。
3、已付款。原告自认被告已付该工程设计费1628358元,被告虽主张涉案工程仅有少部分尾款未付,但未明确具体数额,也未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自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该工程设计费1057805.63元。
4、利息。
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3年7月10日审查合格,且在庭审中,被告陈述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前已停工,被告应在停工后及时与原告对已完成的设计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怠于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费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开始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86479.38元。
被告主张,根据原告提供的2017年1月22日企业询证函,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屯公司总计欠厚石公司223012元。原告主张该数额是指已经开过发票的数额,被告收到发票才挂应付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10日、2017年1月22日两份企业询证函,备注中均载明为“应付账款”,未明确载明系结算总金额,且被告在庭审中亦陈述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另外,被告以2017年1月22日的企业询证函系复印件为由,对该询证函的真实持有异议,故本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设计费1454975.63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237590.19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9元,由原告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962元,由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
人民陪审员  汪辉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