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3251号 原告:***,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硕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门外建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恢复原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的居民生活供电;2、判令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协助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恢复原告的居民生活供电;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1994年,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资建房。1994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纳集资购房款15000元,该被告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分配给原告居住,原告在该房屋安装了天然气、有线电视,装修后居住至今。后二被告无故中止给原告安装电表,停止原告的居民供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及家人在案涉房屋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原告现在度日如年,晚上点蜡烛生活,不能正常的洗衣、做饭,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质的损失。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沟通,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父亲与被告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腾房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继而引发本案纠纷的产生,也就是说,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仍然是因为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