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3246号
原告:陕西天宇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天宇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天宇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宇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天宇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陕西天宇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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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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