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违反宪法和法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市政办发(2016)86号)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属于非法文件。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建高压铁塔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十步程序征用土地,现铁塔已经建成通电运营,影响2.7亩地不能用大型机械,磁场辐射严重,致合作社没有场地,位临交通要道没有发展空间,应当赔偿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民事案件立案却以行政案件审理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中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提供的裁定书与本案毫无关系。故原审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支持下作出判决,违反了审判原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6316号裁定符合***诉求,却被高陵区法院拒绝执行,且原审案件的审判人员未尽审判职责,拖延办案、严重超出审限,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综上,请求:1.再审本案,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违法侵权责任,赔偿***500万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全部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甲方)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乙方)签订了《750千伏西安北330千伏送出工程(高陵区通远街办)委托征占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项目建设中涉及750千伏西安北330千伏送出工程(高陵区通远街办)辖区内29基杆塔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便道、地表附着物等补偿以及施工期间的建设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该协议签订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着手就其辖区内部分用地展开迁征工作,其中包含对***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2019年5月7日,向***账户上转账支付了国家电网330千伏铁塔永久占地赔偿款7,000元。5月9日,向***支付了地面附着物赔付款11,178元。***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支持其要求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承担违法侵权责任,赔偿***赔偿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认为,***曾就案涉土地征用问题,提起两起民事诉讼和两起行政诉讼,将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火箭村委会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其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陕71行终29号裁定书认定,***已获得涉案赔付款,领取赔付款时并无异议,因合法占用的损失已得到弥补,***与征地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原审结合***提交的证据客观上无法反映出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属于违法占用其承包土地,对其构成侵权,驳回***的本案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还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6316号裁定符合***诉求,但高陵区法院拒绝执行。经查,该裁定结果为指令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系指令本案进入实体审理,不直接影响本案实体审理结果,***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