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

西安市某养殖场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02民初10861号 原告:西安市某养殖场,住所地:西安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某养殖场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某养殖场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某养殖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并立即向原告恢复供电;2、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9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位于西安市××村××组,成立于2011年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活动是开办养殖场。养殖场开办后,依法办理了非居民用电业务,为该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主体是被告。原告的用电户号为610xxxxxxxxxx,多年以来原告一直向被告支付电费,且从未拖欠过费用。但2023年12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下属的派出机构xx(街道)供电所负责该片区的工作人员,在未向原告进行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养殖场的供电箱(内含电表)进行了拆除,突然停止了对原告的供电。该拆除并断电事件发生至今,被告及其下属xx(街道)供电所对因何原因拆除电箱、因何原因停止供电、以及停止供电的法律依据,并未有过任何解释及说明。因此次停止供电事件,造成原告顿时无法进行正常生产作业,已经造成原告养殖场内大量鸡死亡,被迫停止营业等,经济损失巨大。原告为避免损失加剧,不得不安装太阳能设备,提供临时电源。原告为此购买、安装该临时供电设备花费61997元。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辩称:1、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不予受理。2、被告根据西安市xx办公室要求对原告停止供电工作符合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第8条8.2款:“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2023年12月7日被告收到《西安市xx办公室关于拆除朝x村x养殖场乱搭乱建活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被告于2023年12月8日配合xx街办、公安xx分局、资源规划xx分局、城市管理局对原告乱搭乱建现场进行拆除工作,该通知第六条、现场工作分工第4款明确要求被告配合对原告进行断电工作。原告要求被告恢复供电,被告请示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回函称原告乱搭乱建的建筑物被xx街办、公安xx分局、资源规划xx分局、城市管理局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具备用电主体资格,要求被告继续对原告断电。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61997元无法律与事实基础。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并没有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也收到了《西安市xx办公室关于拆除朝x村x养殖场乱搭乱建活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详细向原告阐述,被告将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配x合行政机关对原告实施停电工作,被告已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不应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太阳能设备损失,是因原告自行建造的违章建筑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所导致,并不是被告违约行为造成。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8日,国网新城供电公司与西安市某养殖场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载明行业分类:养殖、零售;用电分类:一般工商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地方仲裁。经询问,被告表示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未拖欠电费。2023年11月6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xx资源规划所工作人员对x村x组村民询问笔录中载明:x村x组x干渠北侧为一组村民***堆放的活动板房,占用了x村x组的集体土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顺意养殖场),你在x村x组堆放活动板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西安市xx办公室于2023年12月7日发出《关于拆除x村x养殖场乱搭乱建活动方案的通知》,载明2023年12月8日下午进行x街办集中整治乱搭乱建拆除,xx供电公司负责断电工作。国网西安市xx供电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x养殖场发出《配合》停电通知,载明国网西安市x供电公司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将配合xx街办、公安xx分局、资源规划x分局、城市管理局联合执法,对x养殖场实施停电工作。被告提交当日照片表示其已将上述通知送达原告。 2024年5月6日原告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3日内为原告恢复供电。国网西安市x供电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询问是否恢复供电,西安市x办公室于2024年6月5日复函,载明:x区x养殖场未办理相关养殖手续,未在x区x街道办理设施农业备案,养殖场未办理过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x区x养殖场继续断电处理。庭审中经询问,原告表示其并未收到拆除乱搭乱建通知,亦未收到责令停业或拆除养殖场通知,2023年12月8日,相关人员拉走了养殖场外活动板房,养殖场现尚在经营,因停电无法正常生产。另查,原告提交2010年4月3日x村民委员会向x县畜牧兽医局所开证明,载明:兹有x管委会x村x组***,在自己家后院责任田自办养殖场,占地一亩五分地,望接洽办理有关手续。原告提交营业执照显示,西安市某养殖场于2011年6月14日注册,经营范围:家畜养殖及销售。原告提交拼多多购物平台截图主张其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花费21997元,收款收据显示其花费安装费4万元。 以上事实有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营业执照、电费缴费记录、律师函、《低压供用电合同》、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拆除通知、停电通知、关于恢复供电的函与复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低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电费,被告应当履行供电义务。被告辩称其2023年12月8日对原告断电系依据《西安市x办公室关于拆除x村x养殖场乱搭乱建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配合行政部门进行乱搭乱建拆除。经查,该联合执法行为系2023年12月8日进行,养殖场外活动板房已拆除,被告应当恢复原告供电。至于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据政府指令不应恢复供电。因原告养殖场用地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经营涉嫌违法用电,如原告养殖场涉违法需强制拆除,被告确应在行政执法当天配合断电,责令停业或强制拆除前被告应当履行供电义务。原告主张其因断电产生损失61997元,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本案约定仲裁条款,因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对原告西安市某养殖场供电。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4.97元,由原告西安市某养殖场承担624.97元,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