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与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02民初10678号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某,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截止2024年10月9日尚欠电费1513007.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4年10月9日逾期缴纳电费的违约金617657.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于原告抄表后支付当月电费,合同对被告逾期缴纳电费的违约责任、律师费、争议解决管辖法院均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供电义务,但自2023年2月起,被告出现拖欠电费情形,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合同中关于用电分类为“一般工商业”,被告开发的“xx·xx府”项目房屋已于案涉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交付,买受人为实际用电人,用于生活用电,电费结算应按照居民住宅用电收费标准,即0.4908元/度计算。2、因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完成,被告开发的“xx·xx府”项目为政府“保交楼”项目,为解决房屋用电问题,被告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一直代买受人垫付费用,买受人接收房屋后,至今未向被告支付电费,导致被告资金短缺。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被告已向原告代买受人垫付电费3293839.54元。经计算,被告已付款数额已超过按居民住宅用电的电费金额。3、被告开发的“xx·xx府”项目为政府“保交楼”项目,至今被告账户仍属于资金监管账户,除了在建发生的施工款项经政府审批后可以支付的,其他款项均存在支出困难的实际情况,并非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合同款项。4、基于上述原因,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电费,也不是实际用电人,案涉合同是原告格式文本,被告不能改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也未显著标识,属于格式条款,系无效条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6日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地址为西安市灞桥区××路以北,用电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2021年5月10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与西安某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有效期为5年。《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街,用电分类为一般工商业(商业)。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经原告所提交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及庭审询问查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以陕物价局发文执行,按照平均电价计算工商业用电标准,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为0.69932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为1-10(20)千伏,用电价格为0.67932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为35千伏,用电价格为0.65932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用电价格为0.6634325元/千瓦时。以上表格明细于国网app、供电所、服务展厅予以公示。 另查,西安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会同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西安市灞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临电电费支付计划及还款计划,但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因资金问题,暂无法完成2024年7月26日制定的还款计划,承诺在2024年9月20日前结清所有欠费及违约金,申请暂不予停电处理。截止2024年10月8日被告用户编号为3103500335896账户共计应收电费33066.01元,违约金9919.78元,实收总金额3634.1元。用户编号为6103922625968账户共计应收电费2358702.72元,违约金607737.81元,实收875127.43元。总计尚欠电费1513007.2元,违约金617657.59元。庭审中经询问,被告表示其所开发的xx·xx府项目于2019年7月陆续交付,因总包原因致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完毕,无法为业主办理正式分户挂表,为保障业主用电,故与原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用电大部分系居民用电,现该项目已销售部分除少部分商业外其余均已交付,业主亦已办理正式分户挂表,可以自行缴纳电费。 以上事实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支付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关于西安某有限公司拖欠电费实施停电的函、用电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临时供用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电费。双方合同约定用电用途系一般工商业用电,原告已按约定提供相应设施,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电费。被告称其办理工商业用电实际大部分系居民用电,因上述情形系被告自身原因所致,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项目系政府“保交楼”项目,资金困难,经询问,被告表示已售住宅均已实际交付,目前业主亦已办理电表分户,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合同中违约条款系格式合同,约定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表示其对原告诉请中电量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24年10月9日电费1513007.2元及违约金617657.59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支付截止2024年10月9日电费1513007.2元、截止2024年10月9日违约金617657.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2.66元,由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