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1民初13764号
原告:某网陕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网陕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社。地址:西安市灞桥区。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某网陕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社供(以下简称:XX村XX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村XX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费欠款87107.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告的用电客户,客户名称为:XX一二三队,客户编号为2004XX,电能表号为61XX,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被告需按月向原告缴纳电费,2021年1月该村进行整村征地拆迁,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拖欠原告电费87107.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拆迁过程中村民自用电能表丢失、未抄表,无法收取村民电费为由,拒不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XX村XX社辩称,本案由法院依法审查进行裁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西安某某公司长期向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委会(以下简称:“XX村”)供电。2020年10月左右,XX村开始拆迁。2021年1月至3月,XX村一、二、三队欠付原告电费87107.63元。2021年7月21日、2021年10月19日原告向XX村送达《客户欠费通知书》,XX村签收后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电费。
另查明,2018年2月11日XX村XX社成立,继受了XX村的经济职能。2021年12月9日原告将被告XX村XX社诉至本院,形成本案。本案审理中,被告对欠付电费的数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向XX村供电,XX村应向原告按期交纳电费。XX村XX社XX村经济职。XX村XX社支付电费欠款87107.63元,被告XX村XX社对该欠费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网陕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支付电费87107.6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89元,原告某网陕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社承担,并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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