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199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432XXXXXXX********。
原告:黄娟,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身份证号:43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A7D082R7N。
负责人:**
原告**、黄娟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黄娟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黄娟负担。
审 判 员 韦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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