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1民初1240号
原告:宋xx,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宋xx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以下简称“国网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被告国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作为供电单位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法》、《陕建发【2018】6号》文件承诺完成原告所在XX小区合表用电移交电网企业,实现原告居民用电抄表到户、享受公平合理的国家用电政策;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宋xx是西安市灞桥区XX小区业主,XX小区业主大会于2019年1月1日授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西安市灞桥区晨光房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直至现时并未重新续签合同。XX小区自2004年入住一直是抄表后付费,物业公司代收电费形式收取电费。2013年西安市灞桥区晨光房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并接手该小区物业服务后,单方面将小区业主的后付费电表更换为预付费插卡方式电表。但事实上物业公司仍然自行预收电费,并通过拒绝业主买电或限制业主买电达到催缴物业费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xx辩称,1.被告与西安市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和续签供用电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并非是案涉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的主体,案涉小区的投资主体系西安市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公司系灞桥区人民政府全资设立,故该小区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区,根据《陕建发【2018】6号》该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主体是建设公司或者灞桥区人民政府,故原告诉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xx为西安市灞桥区XX小区XX幢XX室业主。
2018年1月10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下发陕建发[2018]6号文件,就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移交范围。全省范围内与电网企业按总表结算的合表用电居民小区,包括通过电网公用变压器、居民小区专用变压器供电,目前实行合表用电的居民小区(不含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范围)。(二)工作目标。将上述范围的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由电网企业负责改造和改造后的运行维护,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居民用电价格政策。供配电设施由政府投资的,由投资主体负责移交;非政府投资且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移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前期物业、开发商或有关单位负责移交。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或开发商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办负责移交。移交过程中,各地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三)时间安排。2018年3月底前,电网企业按照实际协商移交情况,将不愿协商移交的小区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建设单位)名单汇总报住建部门。2018年至2019年底前电网企业要全部完成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
另查,2021年4月5日被告(供电人)与西安市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电人)就西安市灞桥区XX路的XX镇居民用电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所在小区用电主体为西安市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且小区用电设施属于政府下属开发公司投资兴建。
2023年4月20日,国网xx市东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灞桥区XX村(园丁小区)为其单位辖区XX小区,该小区共有三台专用变压器,户名分别为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公司(东北区)户号:2004034827、灞桥区XX镇XX园XX户XX号XX、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公司(东南区)户号:2004034825,其单位一直与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用电关系,该三台变压器的产权一直为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公司所有,未有任何单位到其单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其单位多次配合催促该小区户表改造事宜,但灞桥区XX镇XX园XX小区户表改造事宜进行回复,导致该小区户表改造进度滞后”。2023年4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1.2020年5月6日就户表改造工作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达成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充分了解和征求业主意见,根据全体业主意愿是否进行智能电表改造形成纪实材料。由于物业受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的聘任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权利处置业主的公共财产,已将该事项汇报给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同供电局进行对接,签订供电移交协议等。物业协助业主委员会和供电局对本小区积极开展电表改造工作。2.后续经过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户表改造向27栋楼业主进行征询意见,大部分业主不同意改造,供电部门无法同1038户签订供用电协议,因此户表改造工作不能进一步推进。”
经查,案涉XX小区目前为物业公司代收电费,尚未将合表用电移交电网企业,未实现原告居民用电抄表到户,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案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正在筹建中,原告本次诉讼未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亦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推荐为业主代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作为业主个人提起本次诉讼。首先,被告(供电人)与西安市灞桥区XX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电人)就西安市灞桥区XX路的XX镇居民用电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本案原告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案涉小区电表改造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该事项应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尚在筹建中,原告作为业主个人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原告本次诉讼未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亦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推荐为业主代表。综上,原告作为业主个人提起本次诉讼,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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