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1051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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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 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