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387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30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375652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2300.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2300.8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