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2,福建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2与被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晋06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判后,上诉人**1、上诉人**2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2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46元,减半收取52773元,由上诉人**1负担29689.5元,由上诉人**2负担2308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