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5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的(2019)晋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2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三、本院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地,除经营所必需物资外,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五、本案共执行到位27495092.92元。六、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