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6867号
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6层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合华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合华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合华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