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1774号
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龙庄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财,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诉状。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