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1774号

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龙庄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财,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诉状。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