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2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龙庄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财,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13号3幢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
法定代表人:赵晋褓,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弘盛基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黑垡村北星月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邹卓熹,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盛基业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6元,减半收取12728元,由上诉人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任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