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7450号
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龙庄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财,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卫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轩,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