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龙庄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永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财,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联华,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丰,男,2007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理人:高联华(关丰之母),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理人:高联华(**之母),住河北省廊坊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北京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为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
负责人:魏宝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龙,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
上诉人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联华、关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8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3元,减半收取7562元,由北京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楚 静
审 判 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法官助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马梦蕾
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