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内2526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永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57327496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10层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80123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永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526民初1377号其他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961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94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西乌珠穆沁旗永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2526民初1377号其他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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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