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995号
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河市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计4744元,由原告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武晓红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