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5执保67号
申请人江苏润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润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乐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