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钜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申3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4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5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