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盈恒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盈恒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英仕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28782号 原告:北京华盈恒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仕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盈恒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与被告英仕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仕互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华盈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人民币2660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3日,被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出设计方案的邀标,根据被告邀标的要求,原告提交了平面设计方案,并评选中标。中标后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被告对设计费用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2018年4月13日,被告以设计费领导未批复未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无法接受,于2018年4月15日提出异议并希望洽谈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英仕互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荣兴科技中心C座9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