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4883号
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4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顺白路139号楼1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代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