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4026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22年9月16日入职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西安项目装饰深化设计一职,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16000元,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24年1月29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被告通知原告要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选择拒绝,但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工资1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51492.48元(工作年限1.5年,月平均工资17164.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103017.93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34657.47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68.96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213.79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068.96元;8、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雁塔区南飞鸿广场,被告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路××号××楼××室,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原告选择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