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741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4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顶花园园中园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