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0225执保4号
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25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书,由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实施,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1418.77元。
炎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