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民初9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王家渡圩上圩。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1栋4层402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湘0225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91418.77元,期限为一年。因被申请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被冻结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路支行的账户8002********上已足额冻结金额1791418.77元,现申请解除对其他两个银行的账户的冻结,两个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账户:4305********)、中国银行长沙市植物园支行(账户:5820********)。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账户:4305********)、中国银行长沙市植物园支行(账户:582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