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民初924号
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王家渡圩上圩。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1栋4层40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91418.77元。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791418.7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诺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91418.7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