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3民初183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