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520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男,197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阜宁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