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移动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